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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高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学校对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存在过错。而确定学校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就是看学校事前是否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注意义务,事后是否尽到对学生的法定救助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因存在过错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应有的各项义务,即便发生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学生(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但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看护、保护责任的除外。r所以不论学生坠楼还是跳楼只要学校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已经尽到义务就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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