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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从开始实际上就是“市场导向”的。改革之初,企业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按什么价格出售无法自主决定,国家计划“管得过多,统得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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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人数较多不便改制后的企业运作的问题,各地均采取了由工会作为股东,代表职工对企业持股的方式。在这一方式下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工会作为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另一是工会作为持股代表与向其授权对公司持股的职工之间的关系,分立两个合同。如是这种模式,则职工授权工会对公司持股所交纳的出资应是对公司间接持股的股权,不应视为集资。这一模式很普遍,至今并无法律所禁止。
建议积极行使自己权利。一般改制之前会对债务进行清算。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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