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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我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
在2016年伊始,上海市出台了新的产假规定:上海市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生育假,共计128天。
目前上海丧假的话,上海丧假为三天的,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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