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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2004年33号令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
新《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以前早结婚或者再婚只有3天婚假,而新版条例实施后,合法早结婚和再婚人群将比以前多7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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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资、奖金照发,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而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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