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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规定超过3天不请假缺勤算自动离职违法。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
旷工3天属于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自动离职,法律上没有自动离职的概念。但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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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规定超过3天不请假缺勤算自动离职违法。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原劳动部曾经规定,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职工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职工不请假3天未上班,应属于旷工。但旷工并非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法》已经废止了自动离职一说,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催告不复工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旷工三天自动离职流程: 1、员工按照公司的规定自动办理离职手续,若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2、用人单位方在确认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则需进行以下流程:1)应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员工上班,如准备通知信寄往员工的任何地址,保留签收证据,最好使用挂号信。2)结清员工工资,并办理好社保手续。3)保留好员工所有的档案及相关资料,如完备的考勤表。
试用期未到3天可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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