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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可以依照职责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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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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