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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进口废物原料的供货商、收货人向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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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进境物品属于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除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办法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场所内单位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边角料以及受灾货物属于废物原料需出区进入国内的,免于实施进口检验,依据有关规定签发通关证明。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当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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