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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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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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