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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
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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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根据污染程度实施消毒、熏蒸等卫生处理,未经检疫处理,不得放行。质检总局可以依法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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