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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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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品行和生活情况,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打架斗殴、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三)阅读、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宣扬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四)偷盗、破坏公共财物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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