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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打架斗殴、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三)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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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或者生活无着落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村、牧)民委员会向民政部门申请生活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未成年人保护专线,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投诉、控告。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强迫转学、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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