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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
1、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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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应该先准备分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等,再去相关部门进行填写表格,进行登记。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三)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审核,准予登记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立即成立。企业法人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批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二款规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立即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关于公司注销登记程序,法律规定如下: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责令行政机关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的文件;(三)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也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注销登记证明。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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