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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2021-11-27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审核,准予登记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立即成立。企业法人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批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二款规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立即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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