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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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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XX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XX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XX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XX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XX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反所作出的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的约定或者承诺的,中国XX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持股意向等公开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
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XX核准的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中国XX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XX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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