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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XX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XX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XX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XX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XX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即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XX将中止审查并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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