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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是有期限的,在过了时间期限之后合同就没效果了,自然就废标了。...
已经履行完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完结,不再存在修改一说,但如果合同条款中有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的,即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的,自始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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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不可以。因为(1)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2)即使与该汽车生产商协商一致,也不得将购买量增加为40辆,因为政府采购法要求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追加标的物,也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这些行为受到限制: 1、追加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追加标的物,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追加的标的物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2)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 (3)所有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分公司可以跟政府签订采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出资设立的,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公司章程,但是有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贸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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