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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解决途径)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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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一)应当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二)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三)应当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诊疗护理规定,减少或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四)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五)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素质教育和服务能力培养,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调解程序)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可直接到辖区卫生部门投诉,也可自行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向医患双方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受理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期限。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医调委应当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患方责任)患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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