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赠与。 也就是...
婚前财产一般包括: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具有其独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唯一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它是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联合,其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牲畜)进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尽最大努力分配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继续,但部分名称发生变化,名称不同;经营模式由原集体经营转变为现有家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承担支持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行。
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财产的范围: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一方面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另一方面,它也剥夺了他们在经济上继续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
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账面总额高达2.4万亿元。这笔资产中既包括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也包括以村集体名义建设的物业、厂房等非资源性资产,还有以集体名义投资入股的各种经营性组织等。如此庞大的一笔资产,究竟归谁所有?如字面所示,“集体所有”。但一个界定模糊的“集体”如何行使其所有权呢?于是这里出现了一种现实的尴尬:在全国多数地方,除农地、宅基地、林权之外,其余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资产因为都处于尚未量化确权的状态,其实均由“村集体干部”掌控。这种现实的尴尬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农业部专家披露,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管理不严而导致贪腐、资产荒废、闲置等问题当下相当严峻。让农民成为村集体的“股东”,使他们名义上的产权实体化,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不明晰、所有权被虚置等问题,这无疑是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的一大动力。而如果从积极的一面思考,农村集体资产“股改”还有诸多利好。一旦确权完成,农民可以动用股权进行抵押贷款、流转交易,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尤其重要的是,作为“股东”的农民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持股进城,这对城市化进程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舆论把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称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三次重大突破,良有以也。改革就是利益的再调整,本轮农村“股改”利益牵涉之深广,从一些试点地区人头攒动办理户口以争取成为股东的场面中即可见出。可以想象,一些特殊人员如“外嫁女”、“回迁人员”等的股东资格确认将成为工作中的难点,“股改”后如何运作则是人们关注的最大热点。针对这些热点和难点,首先需要透明、公开、妥善地处理各种利益诉求,其次则应该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行之有效的现代治理结构。一言以蔽之,农民既然成为了股东,那么是否尊重股东权益显然就是判断“股改”成功还是失败的关键。而农民如何利用“股改”机遇,直接或间接参与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推动村集体及个人资产增值,则是一个需要长期面对的课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8人已浏览
2,378人已浏览
857人已浏览
1,6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