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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修人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三)依法申请机构仲裁;(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维修经营活动。不得违法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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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的车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报废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托修人要求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要求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方可承修。
鼓励和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布局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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