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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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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修人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三)依法申请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鼓励和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布局和协调发展。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具体条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应当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拟聘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六)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七)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提供合格证明或者检定合格证明);(八)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及服务制度;(九)承诺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先行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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