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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修人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三)依法申请机构仲裁;(四)...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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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具体条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应当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拟聘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六)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七)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提供合格证明或者检定合格证明);(八)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及服务制度;(九)环境保护承诺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先行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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