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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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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的车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一)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四)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照维修机动车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竣工质量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付费或接收车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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