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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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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勘验笔录 (××××)××字第×××号 时间:××××年××月××日 地点:…… 勘验对象:……(写明勘验的现场或物证) 勘验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在场人:×××(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 ×××(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记录:×××(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 勘验经过: 勘验结果: 勘验人:(签名或盖章)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重新勘验指的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或当事人、辩护人申请,由司法机关对原有的勘验再重新进行的勘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当事人和辩护人对勘验有怀疑,申请重新勘验时,须经法庭决定是否同意,在必要和可能时,也可重新进行勘验。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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