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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1、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2、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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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地址和场所: 勘验人: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参加人: 勘验对象: 勘验情况和结样式的说明 一、本笔录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使用。 二、勘验时,如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 三、“被邀参加人”是指人民法院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人员。笔录中应写明被邀参加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四、本笔录结尾处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和被邀参加人等分别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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