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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解除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发生情形及法定后果不一样: 1、赠与合同的解除就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1、两个目标是不同的,任意撤销权授予捐赠者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和实际履行之前悔改的权利,撤回权基于道德考虑,剥夺了不感恩的受赠人要求交付和继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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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合同,只要通知受赠人即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房屋赠与行为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进行公证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拒绝予以登记。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此,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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