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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或者擅自查阅;司法机关确因法定事由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未成年人的生活、、康复、医疗、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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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学校校门、围墙等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将学校校园及其周围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监控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及其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围和学校集中的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即时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对学生侮辱、殴打、强行索要财物的,及时依法处理。
父母或者其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三)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四)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五)歧视、虐待、伤害、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六)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义务和监护职责;(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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