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该产品系公司所有的财产,且证据表明该产品存在瑕疵是导致事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然有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十分突出,焦点往往集中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抗辩,调解难度高,审理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关于质量问题的举证不够规范,不足以认定质量问题,原告又不可能予以认可,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买方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会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但是货物质量鉴定程序往往不会轻易启动,只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法院才会考虑启动鉴定程序。因此,为了更好的应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抗辩,同时发挥法院司法的能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进一步推动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健康良好发展。建议经营者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努力做到:1、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2、及时检验质量,注意保留样品,并在合法期限向对方提出;3、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及时收集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首先应有不合格的证据,如化验单、无肥料登记等;还要有购买发票。如何赔付还要看损失情况与销售方协商达成一致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还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按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门店将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3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