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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当事人自行申请撤销诉讼,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增加仲裁请求应该在举证期内。 开庭时劳动者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的,除非举证期到庭审调查之前,否则应该另案申请。 《劳动人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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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追加,但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32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在仲裁作出裁决前已经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的,不得反悔。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也确立了相类似的规则,即: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因此,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确定了举证期限或者交换证据的日期,那么申请人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或者交换证据之前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否则将另案处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在仲裁开庭时交换证据的,申请人可以在陈述仲裁请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请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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