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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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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三)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有相应的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地面、墙面应当采用水泥或者瓷砖等硬质材料,符合清洁要求;(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得利用回收的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工具、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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