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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可见,重整期间处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企业破产之前,此时企业的民事主体身份并没有消灭,与企业员工之间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企业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如果在重整期间通过资产、股权交换等形式导致企业更换了名称,则以重整后的新的民事主体为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主体。
是终止。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是否续签。如果不续签,合同到期将自动终止。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到期;(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人民法院死亡或者失踪;(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5)用人单位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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