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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安全生产...
基层工会对所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的,基层工会应当向上级工会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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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经济信息、司法、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国家机关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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