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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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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工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认真履行职工权益保障职责,导致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二)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未在规定时限内立案查处、结案或者告知处理结果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徇私舞弊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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