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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更没有进行登记的合同仍然有效。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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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房地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此处对房地产转让,未经登记“转让无效”的规定,显得越来越严厉,反映出强烈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不动产不登记物权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双方因此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双方为设立他项权利、抵押权利而签订的合同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合同涉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即有效。如果目前物权登记条件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待到物权登记条件符合之后,在进行办理登记,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有效的。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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