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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筑企业对此要做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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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建筑劳务公司,首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然后办理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接着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建筑劳务资质请到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管理科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劳务分包企业资质需提供的材料及注意 一、申报材料 1、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4、企业章程;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职称证件或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6、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7、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8、机械设备清单;需要出具的机械设备发票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9、生产经营用房屋产权证明;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10、企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11、企业近三年完成的劳务分包业绩情况,提供劳务分包合同,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查看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二、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3、7、11项的材料,申请增项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7、11项材料 2、提供资料的纸张一律使用A4型纸张,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与页码,每类材料用彩色纸分隔。材料中人员与工程业绩等材料的顺序要与申请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3、申请企业应提供《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人员名单》(电子文档及书面各一份,见附件)。技术工人人员的等级证书原件应与提供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人员名单》顺序一致。企业所提供的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人员重复,如有重复须提供原企业的解聘证明。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劳务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选择的税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体为: ①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②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④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④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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