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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行计划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计划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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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发给其服务证。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90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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