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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提倡、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公民有实行计划的义务。公民实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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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七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各级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检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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