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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是当地正住户口的本村居民,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县级...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已经是城市居民的,不属于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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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单位写申请报告给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关于建设用地申请书延期的申请:介绍一下自然情况,哪年拿到地,说明原因、建筑量多少、建多少了,要办什么手续,申请延期。盖公章,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市里看现场后办理。2、出让合同3、总平图(规划局盖章新)4、规划条件图5、黄证(不用期限)6、建设用地批准书扫描原件,留复印件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城镇居民一般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除非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是: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一、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择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是否符合农用地的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土地供应限制项目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然后办理批准手续。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禁止土地供应项目目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第二,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使用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预审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预审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应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建土地总规模和拟建土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规划;3、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让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向建设部门、环保局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第003号)审批建设项目。有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五、用地单位持上述审批文件,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分为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实施后,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另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面积超过省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无需制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无需制定征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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