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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律和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一个或...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方的一项权利。若出租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方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方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方请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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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的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如果出租人想要出卖房屋的,要提前告知承租人,且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常有承租人会认为出租人把他名下的其他房屋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也想要购买该房屋,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这是不行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承租人目前所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名下所有的房屋。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是出于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的考量,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维护使用关系的稳定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形。这是出于对我国国情与传统观念的考量,可以说中国是以人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亲情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是不同于纯粹的买卖关系的。 3、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若其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会导致出租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这种损害更为明显。因此,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是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将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即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所丧失的是以同等条件购买租赁房屋的机会,所以实际损失通常是指房屋的差价承租人主张以起诉时的租赁房屋的市场价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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