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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用地、建筑体量关系、材质运用、色彩选取、屋顶形式等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技...
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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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6—1):(一)相邻建筑物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确定的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二)相邻用地为空地,且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三)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属同一权属单位的,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属不同权属单位的,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临城市规划道路布局的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的要求。本市商业设施布局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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