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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立的规定是什么?

2021-10-28
所谓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服务机构,不仅包括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护理服务的情况,还包括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的情况。《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疗与护理相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规定了两类机构的设立:一是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没有内部养老机构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一体化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支持。第二,医疗机构的设立。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审批,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设有门诊、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立和执业登记。对于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免费门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委托其内部医务室,选派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相关法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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