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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对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区别可从以下几点来了解: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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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是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订金的处理方式是不同于定金的,不管是出于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订金都要原数返回。 2、“定金”是法律上的担保形式,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其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而且不可退。 3、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之后,定金应该被收回或者抵做价款。但是如果债权人违约,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定金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1、定金担保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性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没有明确承认,也没有禁止押金。;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押金的支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定金只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功能,对违约方的制裁仅限于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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