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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解约规定

2024-12-10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共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协议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 如果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在合同生效后,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无法弥补,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1、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 2、如果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包括承租人已经投入开发的资金损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厂房等物件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工人工资损失,产品废弃损失等。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 3、在合同争议方面,需要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机构一般不包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终局”制,效率和风险并存;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权威性有限;仲裁员整体素质较法官略显低下;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不如法院;仲裁机构容易被当地政府或经济团体操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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