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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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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力的事由,是指人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强制力所造成的事由,如地震、洪水、战争等造成交通中断,或者当事人因突发性的伤病而无法参加诉讼,均可视为不可抗力的事由。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的进行。(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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