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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运人(寄件人)可根据交寄快件物品的重要性、易损性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快递服务品种。如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品选择不进行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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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损坏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或者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邮件损坏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在快递邮件时,由于快递邮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导致快递邮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除非与客户有特殊约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递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部件短的,保价快递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递邮件,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递损失赔偿责任保险,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首先,邮政企业。 第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其次,非邮政企业。 第一,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习惯也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1、托运人(寄件人)可根据交寄快件物品的重要性、易损性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快递服务品种。如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品选择不进行保价,则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的快递费用5倍。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物件物品毁损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2、选择保价服务品种的,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若快件物品毁损灭失的,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保价费按照所保价快件物品价值的1%-3%计收,托运人在向快递服务单位办理保价手续时,应当向快递服务单位交付能够证明快件物品价值的有效凭证,经快递服务单位的查验确认,取得快递服务单位开具并盖有公章戳记的保价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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