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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标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属于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处...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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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行赂罪共犯的区别如下: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意图或者为之确定行贿对象,应该认定行贿罪共犯。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应该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代表任何一方商谈财物交付及请托事项、中转贿赂财物等行为”;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介绍”,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参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或者参与受贿人的受贿行为,诸如商议行贿受贿数额、地点、方式或者亲自参与中转交接贿赂款物的,应当属于行贿罪的帮助行为而非介绍行为。第三,从侵害法益来看,尽管行为人在促成行贿、受贿双方不正当交易中间没有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但是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涵盖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中”,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侵害的法益都是一样的,是否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如果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为行贿提供帮助行为,理应成立行贿罪,这样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
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关系的界定,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或者受贿罪,一方面,按照介绍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介绍贿赂行为是在双方均已产生实施行贿或者受贿的意思之后进行的居间沟通活动,如若双方没有犯意,行为人采取了劝说、利诱、授意等方式使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产生犯意,此时可以直接认定为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另一方面,从罪刑均衡的角度来看,如果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必然会导致重罪轻判,有失公平。所以,在认定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的关系时需注意,介绍贿赂罪中并不包含使他人产生行贿、受贿犯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此时应直接认定为行贿罪或受贿罪。
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关系的界定,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或者受贿罪,一方面,按照介绍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介绍贿赂行为是在双方均已产生实施行贿或者受贿的意思之后进行的居间沟通活动,如若双方没有犯意,行为人采取了劝说、利诱、授意等方式使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产生犯意,此时可以直接认定为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另一方面,从罪刑均衡的角度来看,如果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必然会导致重罪轻判,有失公平。所以,在认定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的关系时需注意,介绍贿赂罪中并不包含使他人产生行贿、受贿犯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此时应直接认定为行贿罪或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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