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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关系的界定,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或者受贿罪,一方面,按照介绍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介...
行贿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标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属于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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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管辖是以犯罪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辅。所辖犯罪场所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所辖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关系的界定,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或者受贿罪,一方面,按照介绍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介绍贿赂行为是在双方均已产生实施行贿或者受贿的意思之后进行的居间沟通活动,如若双方没有犯意,行为人采取了劝说、利诱、授意等方式使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产生犯意,此时可以直接认定为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另一方面,从罪刑均衡的角度来看,如果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必然会导致重罪轻判,有失公平。所以,在认定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的关系时需注意,介绍贿赂罪中并不包含使他人产生行贿、受贿犯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此时应直接认定为行贿罪或受贿罪。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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