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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上,受贿罪的共犯,无论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都是依附于受贿人的,不能独立存在;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不依赖于受贿和行贿方的第三者。...
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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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上,受贿罪的共犯,无论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都是依附于受贿人的,不能独立存在;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不依赖于受贿和行贿方的第三者。2、主观方面上,受贿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以权换钱,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行贿一方取得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实施撮合介绍的目的,在于从行贿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获取利益。3、客观方面上,受贿罪的共犯只为受贿的一方服务,以取得行贿人的财物;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为行受贿双方勾通关系,提供服务。
介绍贿赂罪与行赂罪共犯的区别如下: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意图或者为之确定行贿对象,应该认定行贿罪共犯。介绍受贿的行为者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者知道自己是第三者的地位介绍受贿,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中介促进受贿结果的实现,认定为受贿罪。第二,从客观角度来看,贿赂罪犯的关键在于帮助,强调犯罪嫌疑人寻找贿赂对象,劝说贿赂,代表任何一方商量财产的交付和委托事项,中转贿赂财产等行为。贿赂罪的关键在于介绍,强调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为贿赂提供帮助行为,应设立贿赂罪,有利于实现刑法保护法律利益的目的。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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