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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于一般地区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说明对于被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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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适用于一般地区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失踪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3)被告被劳动教养。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3、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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