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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和工资有些什么区别,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2024-10-05
劳务费是建立在劳务关系之上的,而工资则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劳务费用是指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而工资则是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指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二、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临时工怎么入账 临时工可以按照劳务费来进行记账。企业雇佣临时工,双方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雇佣合同。为了明确临时工工资的账务处理,首先我们要先明确企业与临时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两者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当企业与临时工之间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临时工工资应该按照工资薪酬进行记账。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当企业与临时工之间是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那么临时工工资应该按照劳务费进行记账。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因此,劳务关系一般是临时工偶尔或按次提供劳务,并按次取得报酬。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取得劳务报酬时,应该提供劳务发票(可到税局大厅代开劳务发票)。如果临时工无法提供劳务发票,企业仍然需要根据记账原则如实记录账务,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必须做纳税调整,将没有发票的费用从税前扣除项目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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