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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理方式是应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如果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去工作的,属于旷工,旷工天数较多的,一般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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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 第二项,如果员工手册中或者是人事考勤管理制度中,有关于无故请病假的解除条件,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竞业禁止只是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雇员在雇佣关系期间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果已成为雇员人格财产的一部分,雇员离职后如何利用是雇员的自由,任何特别约定都不能约束这种自由。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而不是通过竞业禁止来限制自由择业及公平竞争。竞业禁止协议其先决条件是雇主必须拥有商业秘密,一项信息如归属于商业秘密,则其必须具有“秘密的品质”。这就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尤其是要界定雇员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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